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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只能当“短工”?
2008-5-12 9:48:29

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作了细化的限制性规定,但这两天,仍有一些劳动者认为“不解渴”:草案没有明确回答劳务派遣工如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
,有多条涉及劳务派遣的条款。比如明确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草案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草案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然而,劳务派遣工能否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昨天,在不少新闻网站的讨论区,有网友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这样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工是有权像其他劳动者一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次草案也没给出明确说法。


对此,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认为,这一问题不宜回避,建议《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来源:羊城晚报